张玉萍律师,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无机动车是否必须为被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没有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所以无机动车可以作为被告人,但不是必须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
二、交通事故起诉提交证据要注意什么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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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
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诉讼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力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证据;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辩论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上诉。如认为其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