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萍律师,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起诉所需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信息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被害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社区或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各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
1、被告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被告为法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保险单复印件。
事故及证明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事故现场照片;
3、现场目击证人证人证言;
4、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
医疗费
1、抢救费票据、医疗费票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
3、购买药物的单据。
误工费
1、住院病历、出院医嘱、诊断证明、出院证;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3、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4、无固定收入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据。
护理费
1、医院的医嘱、出院证;
2、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护理行业的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病历;
住宿费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发生的住宿费发票;
营养费
1、医院的医嘱;
2、营养品的购买发票;
3、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交通费
交通费票据;
伤残赔偿金
1、户口本;
2、农村户口按城镇赔偿:居住证、社区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
死亡赔偿金
1、死亡证明、火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户口本;
3、农村户口按城镇赔偿:居住证、社区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
残疾辅助器具
1、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2、残疾辅助器具的购买票据。
后续治疗费
1、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证明;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被抚养人生活费
1、户口本、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被抚养人的残疾证、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康复费
1、医疗机构的出具的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整容费
1、医疗机构的出具的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财产损失
1、车损评估单、财物损失清单;
2、修理费发票;
3、评估公司出具的贬值评估报告;
4、财物购买时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
交通事故中可以将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是车主或驾驶人是可以的,否则不能。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能的被告主要是:
1、机动车驾驶员;
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4、机动车的挂靠单位;
5、因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以列提供试乘服务者为被告;
6、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被告;
7、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道路管理者为被告;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被告;
9、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行为人为被告;
10、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机动车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这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具有侵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的,适用侵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或者按份。
交通事故起诉对共同被告不能够确定的时候,需要的时候可以来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