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出租车飙车致一孕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飙车出租车司机高某和陆某被判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共计6500余元。
1月15日,刘某从外地回家,因其怀有身孕行动不便,下火车后遂打高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途中,高某发现和自己同一出租车公司的陆某驾驶的出租车多次鸣笛,挑衅般快速地超过了自己的车。心里很不服气的高某遂加大油门,又超过了陆某,陆某心里更不服气,又强行超过了高某……如此反复几次。最后,二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刘某受伤,并撞坏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当事人故意造成,不属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可到法院起诉解决。刘某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处软组织损伤。刘某在医院保胎治疗24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3400余元。刘某遂找到高某要求赔偿,但高某称是陆某的车撞翻了自己的车,要刘某找陆某赔偿,而陆某认为刘某是乘高某的车出的事故,应由高某进行赔偿。无可奈何的刘某只好将高某、陆某起诉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和陆某二人故意“飙车”造成刘某受伤,因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进行责任认定,故应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某存在混合过错,二人应对原告刘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500余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