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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开始日期如何规定?

2015年8月12日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ygjtsglaw.com/
开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日期如何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

  开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日期如何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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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文章来源: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张玉萍 [连云港]
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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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051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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