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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起征缴
2015年10月19日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ygjtsglaw.com/
交通新闻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文章来源: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张玉萍
[连云港]
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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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051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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