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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2015年11月8日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ygjtsglaw.com/
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文章来源: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张玉萍
[连云港]
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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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051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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