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让两个家庭痛失爱子,几度濒临崩溃,为讨公道,双方家庭对簿公堂。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车载人出事故致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驾驶人凌某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系无证驾驶,法院判决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凌某与农某某系同村伙伴,时常趁父母不注意驾车外出溜达。2015年2月8日,凌某在家闲得无聊,偷偷拿走其父亲挂在门上的钥匙,并约上小伙伴农某某到县城游玩。当日23时许,凌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农某某沿324国道由田阳县往田东县方向行驶,追尾碰撞谭某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造成凌某当场死亡,农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凌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农某、黄某某因亲属农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损失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9747.32元。请求法院判决:一、各被告赔偿原告农某、黄某某损失199747.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凌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被告凌某某、黄某花作为凌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谭某某对原告农某、黄某某因亲属农某某死亡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凌某某、黄某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凌胜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被告凌某某、黄某花作为凌某的监护人,未妥善保管好车辆钥匙,放任未成年儿子驾驶车辆外出,助长了未成年独自驾车的坏习惯。被告凌某某、黄某花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不仅要承受着丧子之痛,还将面临巨额赔偿。近几年,未成人违规驾车现象令人堪忧,法官在此提醒家长朋友们不仅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也要加强子女的安全教育,妥善保管好自家车辆,不能将车钥匙放在车上或其它容易被子女发现的地方,更不应默许或鼓励未成年子女驾驶车辆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