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身孕的谢某骑电动车载着未婚夫李某与骑摩托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谢某、李某受伤,并致谢某早产。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儿子早产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因未达精神损害赔偿条件,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其未婚妻骑电动自行车在通州区马驹桥镇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谢某腹痛,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胎盘早剥,紧急进行了剖宫产手术。此事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张某辩称,李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构不成给付的条件,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有明确规定,而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