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分析认为,刘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制动不符合规定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因障碍物遮挡视线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夏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通过交叉路口因障碍物遮挡视线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过错。认定夏某某与刘某某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是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在事故发生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制定时考虑这一客观因素,更多地倾向保护弱者。
记者采访南京律师,南京律师:
在新的禁酒条例出台后,群众拍案叫好,这项政策不仅保护了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也保护了广大机动车驾驶员。
如今的机动车驾驶员已养成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我们痛心地发现,饮酒驾驶的不是机动车驾驶员,而是非机动车人员。本案发生时,如果非机动车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惨剧可能就不会发生。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公民在从事交通行为时,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人员都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