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诉讼
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索赔
酒后驾车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交通安全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事故赔偿
事故诉讼
交通肇事
事故鉴定
文章列表
调解结果有哪些?
2017年6月16日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ygjtsglaw.com/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文章来源: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张玉萍
[连云港]
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50513300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gjtsglaw.com/art/view.asp?id=88427162782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审判程序是什么
2.交通事故起诉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
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
4.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以及诉讼时效
5.人身受到伤害大调解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