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驾驶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结果蔡某一顿拳打脚踢,把杨某打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近日,鲁莽的蔡某因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蔡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杨某民事损失77957元。
2010年6月17日19时许,蔡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女朋友朱某受伤。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交警赶至现场后,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便将事故摩托车暂扣并通知双方次日来交警队协商解决。等交警走后,蔡某与杨某因赔偿数额问题发生争吵,蔡某对杨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潭州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杨某所受损伤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