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4日,第3版,新闻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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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认为: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因该赔偿基于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与其人身权利密不可分,因此该赔偿请求权应为受害人一方单独享有的债权,而非夫妻双方共有所有的债权。
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受害人配偶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内容严重损害受害配偶一方的利益的,在受害人配偶一方对该协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赔偿协议因无权代理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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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妻子被撞应获赔偿,丈夫私免债权无效》
本报讯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权纠纷案,确认一份擅自决定放弃妻子债权的协议无效。
今年3月2日,吴某被酒后驾车的付某撞成轻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的丈夫因与付某系好友,碍于情面私自同意付某只赔偿1万元,其余医疗费用及赔偿可予免除,并以吴某的名义与付某订立了书面协议。事后,吴某诉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赔偿费用属吴某个人债权,其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付某明知吴某的丈夫未经授权而与其签订损害吴某利益的协议,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遂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刘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