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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2018年1月2日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ygjtsglaw.com/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文章来源: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张玉萍
[连云港]
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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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0513300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gjtsglaw.com/art/view.asp?id=90270020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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