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内撞死人保险拒赔
2018年5月25日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ygjtsglaw.com/
一辆轿车在地下车库车道内将保安撞死,保险公司认为车库不是“道路”,而且司机有逃逸行为,拒绝赔偿。
司机开单位的车在地下停车场将人撞死,单位赔给死者家属10万元,但车主是否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东城法院开 庭审理了陈某作为肇事车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一案。
2004年4月22日,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客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2月23日,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驾驶员于某,从北京某公寓地下车库向外行驶时,在距离车库出口20米远处将一 名保安撞死。之后于某驾车离开,几天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2005年9月12日,朝阳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旺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于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公司对被告人于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9月12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但该笔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在保险公司看来,案发现场在车库内,车库不是“道路”,也就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最关键的是,于某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肇事逃逸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但陈某的律师认为,根据“道交法”规定,“道路”包括单位管辖范围且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也包 括公共停车场。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车库是否属于道路值得“商榷”,希望法院做出认定。对于肇事逃逸,陈某一方称,车场出口是盘旋上升车道,视野很短,于某在车上根本没有感觉到撞人,车上也没有明显撞击痕迹。“虽然于某最终被判刑,但在给死者家属赔偿问题上,法院在民事部分也没有认定肇事逃逸。”
陈某的律师还说,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理应按照“道交法”第76条在强制险范围内给予赔偿,不应把是否肇事逃逸等考虑在内。保险公司拿出最高院发给各地法院的函,证明最高院已经认定三者险是商业险,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陈某的律师称,该函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该案没有法院当庭宣判。
争议核心:合同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与被保险人的约定来免除这项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 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仍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肇事车辆逃逸、车辆改变用途,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故意逃避自己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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